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当中,自首应该如何认定,有些当事人自动投案之后,都如实交代了自己实施了哪些行为,做了那些事,但是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又觉得自己的做法并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其他罪名,又或者办案人员认为属于主犯,但当事人觉得自己应当属于从犯。请问,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但是对行为的性质提出了辩解,在此情况下,还能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吗?
举个例子来说,例如在一些销售翻新电子产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主动投案后,承认了所有翻新、销售的行为,但是同时也认为这并不算犯罪行为,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品牌方的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能不能认为他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的案件事实,从而认为他不构成自首呢?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
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侧重点在于事实,而不是事实的性质。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没有保留的说出来了,就是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了。至于这个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如果违法,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规范,还是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承担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罚款,还是刑事处罚,这些都是对行为性质的理解,是法律适用问题,并不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之内。
第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认罪、悔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很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但是没有认罪、悔罪,有些办案人员就可能认为他没有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这种把如实供述与认罪、悔罪等同起来的做法,是明显违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认罪、悔罪所体现的是当事人对行为的态度,如实供述体现的是当事人有没有说谎,有没有有所保留,当事人没有认罪、悔罪的,不能代表他没有如实供述。
所以,可以总结当事人如实交代了实施的行为,仅对行为的性质提出辩解,此时也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影响自首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