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的制造行为
一位被指控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被告人辩解自己无罪?原因是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已经由上家生产了,他只是委托上家在包装上喷上所需要的生产日期与生产批次,那么,是否属于委托定制假冒包装呢?是否与上家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同犯罪呢?
在一些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情况,张三为了封装某类产品,联系了生产该类包装的厂家,厂家在联系张三之前,已经生产好了印制商标的包装,后来,根据张三的要求,喷上所需的生产日期与生产批次,那么请问,是否能够认为包装尚未制作完成,张三要求上家喷制日期与批次的行为,也是定制加工当中一环,从而认定张三构成商标标识犯罪?
我是这样理解的。
可以理解为,在厂家把商标标识印制在包装盒上,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既遂了,后续张三委托厂家印制生产日期、批次则不属于委托印制商标标识,不能据此认定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