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否。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还有的企业刚与新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但员工一入职就请了3个月的病假。企业HR说:“现在不是我们不对他进行考核,而是他不来上班,我们没有办法考核。可不可以把试用期时间延长,延到他病假结束?”
其中这样做也是有法律风险的。因为法律对于最高试用期的期限由限制,且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但有的地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直接中止试用期。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还有的地方可以双方依法约定中止试用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可以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或双方协议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