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实际财产取得地。 报案者可以向犯罪地公安局的搜查队/搜查大队报案。
为了让公安机关清楚地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立即立案侦查,通报时尽可能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通报的同时带入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写着提供时间和“本公司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公司印章,经营者签字(加盖指纹),非法人代表。
2 .提供相关人员的照片、证明书、通讯号码、地址、身体特征等资料。
3 .请提供本人和其他合作者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提供资料和通报时,必须尽量同时提供关于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不紧急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别人代理通报,受害者或者经营者本人必须忠实于公安机关作证。 通报前同一事实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相关证明资料。 复印件应该说明来源,受害者加盖印章或受害者提供者的签名。 书面通报资料要详细说明事件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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