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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分享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与职责

作者: 日期:2021-08-24 15:07:13

1、检方可以在侦查期间为主要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投诉和控告;申请监视居住;从补充侦查中了解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及相关案件,并提出建议。

2、为律师会见在押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对相关案件和法律咨询服务有大致了解;从案件调查结束,相关证据被逮捕归案后即可查证。被告律师会见在被逮捕和绳之以法时不受监控。

3、律师可以与在押的抓捕者和辩护人见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机关许可,也可以同涉嫌盗窃的在押人员会见和交流。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和授权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被逮捕人或者公诉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会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上游犯罪、重大腐败犯罪,侦查期间对羁押律师会见辩护人员的逮捕、逮捕,须经办案机关许可。上述情况,办案机关应当提前通知监狱服刑。

4、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以来,辩护人应当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许可,其他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资料。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明办案民警无罪、罪轻的书证,在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时未提供的,被告人有权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

5、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代理人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提交检察机关、生效裁判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通知出庭作证。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检察机关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6、辩护意见收集的关于被逮捕归案不在犯罪现场,不符合标准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未依法追究的精神疾病的证据,应当告知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

7、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帮助办案民警或者一审被告人隐匿、毁灭、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诱导证人作伪证或者从事减少干扰执法机关诉讼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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