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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辩护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

作者: 日期:2021-07-08 17:31:41

当前,不论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还是社会公众,都对刑事辩护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既影响到对刑事辩护功能和作用的定位,也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刑事律师辩护行为的认同和理解。很有必要进行厘清,以正本溯源。

一代表正义

这种对刑事辩护认识的误区广泛存在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中,“为人辩冤白谤”是律师第一天理就是典型的说法,给人感觉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都是在伸张正义,代表着正义,和强势的国家公权力在抗争。

其实并不然,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保证刑事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和准确性,有防冤纠错的一面,但并不代表所有的正义,也绝非是正义的天使。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和挽救的被告人,很多确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简单的以代表正义自居,很难对律师全部辩护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解释,容易陷入伦理上的悖论。

如对恶贯满盈的罪犯,刑事辩护律师想尽各种办法让其逃脱法律的严惩;对事实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对知晓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刑辩律师基于保密义务予以隐瞒等等。这些都符合律师职业伦理,但未必能被称之为代表正义,至少没有代表社会公众对正义的全部需求。

二胜诉才是最好的辩护

单纯从竞技对抗的角度以及委托人的期望而言,当然是能够获得最佳的效果,赢得诉讼的胜利。但如果把胜诉作为评价辩护好坏的标准,则不无问题。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很难有一个清晰准确并为各方都认同的胜诉标准。若单纯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由于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各方利益需求不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多少才称得上胜诉。若以委托人是否满意为标准,委托人内心的期望价值当然是越轻越好,越少越好,律师已经尽力做到最好了,委托人也不一定满意。

其次,有的刑事案件,律师是很难有大的辩护空间和左右腾挪的余地,律师如何辩护对被告人的实体结果影响不大。如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被告人犯罪数额刚好上了10年以上的刑档,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怎么辩都会在10年以上处刑。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的辩护行为的好坏无法以是否胜诉进行评价。

个人理解律师的作用更多是体现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建议和帮助,让当事人做出适当的判断和选择,避免当事人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就是最好的辩护,而不是是赢得诉讼的胜利。

三技巧和雄辩胜于事实

​律师辩护需要诉讼技巧和良好的口才,但如果认为靠技巧和雄辩就能取胜则是错误的。案件的成败以及是否取得好的结果关键在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技巧和雄辩只是更好的把所需要表达的意见充分表达出来,并为法官、检察官理解和接受。过度迷信技巧以及强词夺理并不一定都有助于案件取得好的结果。

这是因为,一个好的辩护的前提是忠实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让辩护意见和辩护行为表现得客观中立,实事求是,而不是试图用技巧或者雄辩掩盖事实和刻意回避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歪曲事实和扭曲证据所导致的结果只能让人认为辩护律师不客观,虽可能在场面上取得优势,但无法得到法官、检察官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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