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了,权利人或检察院是否能够增加、变更秘点。最近,这一话题引发了国内知识产权鉴定专家与律师的讨论,各有各的观点。我认为,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能否增加、变更秘点的问题应与检察院是否抗诉有关。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从而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此时受上诉不加刑的约束,一审法院是不得加重处罚的,而此时如果检察院增加、变更了秘点,可能会导致涉案金额变大,一定程度上来说,被告人所可能被判的刑期是要比一审的判决更重的。如果此时允许检察院增加,变更秘点,会有损被告人的上诉利益。有人提出观点,上诉不加刑只能约束二审,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了,对原一审法院没有约束力。对此,我认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如果一审只有被告人上诉而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此时一审法院也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此条法律规定乃是二审上诉不加刑的延申,意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减轻被告人上诉的心理负担。不至于害怕上诉了,反而面临着更重处罚,从而不敢上诉。故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依然是受上诉不加刑之约束的。 当然,如果检察院有抗诉,从未启动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检察院当然可以增加秘点,这本是检察机关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追加、变更起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