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此时需将被控侵权商标所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对。实践中,办案人员在比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三种错误。一是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比对。二是将被控侵权人自己的商标或者第三方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案件需保护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对。三是对案件保护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根本未作描述,甚至未去核查,故也就不可能正确比对商品服务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