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犯罪与合理性使用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行为人仅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形、符号来讲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等或用以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则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系使用出于善意;二系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三系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