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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涉外定牌加工的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阶段有效辩护!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6-10-17 15:24:18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上周,我们团队办理了一起涉外OEM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与侦查机关沟通时,对方斩钉截铁地认为一定构成犯罪;而与检察院沟通时,无需对行为模式作过多解释,办案检察官便明确表示:“我也觉得不构成犯罪。”昨晚,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获释放。关于涉外定牌加工(OEM)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我们此前已撰写过大量文章。这类案件的行为模式与出罪标准,值得再次系统梳理。

一、涉外OEM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定性分歧

涉外OEM,即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境内加工方按照委托要求生产产品,并全部出口至境外,不在境内销售。其典型结构是:境外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方委托境内工厂加工,产品贴附境外商标,成品全部交付境外委托方,境内加工方仅收取加工费。

这一模式与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后者是在境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在境内市场销售,造成消费者混淆;前者则是按照境外委托方的要求,在境外委托方享有商标权或合法授权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商标,产品并不进入中国境内市场流通。然而,正是这一“物理贴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定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PRETUL案”中明确“OEM产品全部出口的,贴附标志在中国境内仅属物理贴附行为,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2019年“本田案”则转向“商标使用客观行为论”,认为物理贴附即构成使用,运输环节人员亦可能构成“相关公众”。这一裁判立场的摇摆,直接导致了下级法院在类案中的裁判分歧,也使得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长期存在认识差异。

二、刑事出罪的核心标准

在涉外OEM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应当要超越“贴附了商标”的形式性判断,应进行三个层次的实质审查。具体如下:第一,商标权的地域性与权利基础审查。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若境外委托方在其本国或目标销售国享有合法商标权,且授权链条完整,则境内加工方使用该商标具有合法依据。这一审查的核心在于:境外委托方的商标权是否真实、有效、在先。最高人民法院在“PRETUL案”中确立的立场是,境外委托方在墨西哥享有“PRETUL”商标专用权,境内加工方依据其授权贴附商标,产品全部出口至墨西哥,中国境内消费者无法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在刑事语境下,这一权利基础的存在,直接阻却了“未经许可”这一构成要件。

第二,产品的市场流向与法益侵害审查。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法益,核心在于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与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涉外OEM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境内销售,国内相关公众客观上无法接触该商品,商标的识别功能在境内并未受到实质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与商誉亦未被实际挤占。商标专用权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商品流通获取市场份额与商业信誉,产品不进入流通领域,法益侵害的基础便难以成立。司法实践中,某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正是基于“接受国外企业定牌加工,商品直接销往国外的,不对国内商标构成侵权”的理由,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的通知书。

第三,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审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明知”。在涉外OEM案件中,境内加工方基于境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权证明或授权文件进行生产,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委托方有权使用该商标,则难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审查重点应聚焦于:加工方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授权文件的形式与实质是否足以使人产生合理信赖、是否存在“明知侵权仍加单”的异常情形。即便委托方提供的授权文件存在瑕疵,也应结合行业惯例与具体情境判断,不适宜以事后视角进行客观归罪。

三、实务中的分歧根源与辩护策略

在本案当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分歧,正是上述标准在实践中的典型反映。侦查机关往往从“贴附了他人注册商标”这一表面事实出发,倾向于认定构成犯罪;而检察机关则更注重审查商标权地域性、产品流向、主观故意等实质要件。这种分歧的深层原因在于:海关行刑衔接机制下,海关查扣后移送公安,公安机关的初步判断往往基于商标是否相同,商品是否相同,是否有交易等进行形式上的逻辑,而缺乏对商标权地域性、境外权利基础、产品实际流向的穿透式审查。

我们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一是审查境外委托方是否在境外享有合法商标权,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商标注册时间是否早于国内冲突商标;二是审查产品是否全部出口,有无境内销售的证据,海关报关单、物流轨迹、境外收货凭证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审查加工方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是否留存了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等文件;四是审查国内注册商标权人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空挂商标牟利的情形。

四、结语

涉外OEM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不能简单以“贴附他人商标”入罪。商标权的地域性、产品的市场流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本案当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获释放,再次印证了上述出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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