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位犯罪?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能起到怎样的辩护效果,或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去质疑假冒注册商标案是单位犯罪与否?解决这个问题,须先理解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区别。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情形。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采用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科以刑罚。假定并非单位犯罪,办案人员即只能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仅追诉具体实施假冒行为的涉案人员之责任。
由此,站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自然人犯罪,这样公司就不用被处以罚金,假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实际操作者是公司的员工,若其无指示员工生产销售假冒涉案产品的,则其最终亦有可能被无罪处理。若站在员工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单位犯罪,这样大部分责任都应由法人来承担,其最终能够达到减轻处罚之目的。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辨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这需要深层次理解单位犯罪的本质及仔细观摩其外在特征。首先,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在单位业务领域之内,是否在单位成员职务范围之内,假定涉案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联,与单位的独立人格没有任何关联,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其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抉择,假定某员工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在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最后,单位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系归单位所有,即非法收益的受益对象是单位或单位的多数员工,假定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则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以下几种情形例外,比如被追诉人注册了公司,涉案行为即使在公司的业务领域之内,决策即使是通过公司的正常程序,收益即使归公司,但假定案件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又或者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上述问题,我们通过大数据统计,收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以实证探讨的方式,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剖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单位犯罪。
观点一:成立公司后主要以非法业务为主的,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观点二:涉案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利益归单位享有,系单位犯罪
观点三: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成立公司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观点四:以个人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所有,应系自然人犯罪
观点五:公司负责人的意志对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有极大的影响
观点六:在辨析案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时,需结合被追诉人的工作职责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