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正品后转售,行为人对所购买的正品拥有物权,可自主处分,由此,本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但购买正品后将之修改,再行销售,其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商标有三大功能,分别是来源识别、质量保证与品牌营销,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实质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影响损害到该三大功能的发挥,或其中某种功能的发挥。因此,购买正品后修改后再行出售,则需要判断其修改的程度以及修改后的作用。
假定当事人的修改行为并非对产品的零配件起到实质性替换性,并不影响到商品的品质,没有割裂商品与商标的关系,因此并不降低产品的质量,也不阻碍商标对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并不会导致销售者对此产生混淆,法律应当合理地给予回收利用行为一定的自由空间,在此情形下限制商标权利人的主张的权利,认定商标权利用尽,正品改装后的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