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定生产、出售假酒究竟涉嫌什么罪名?有的案件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的案件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前罪属于重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后者系轻罪,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辨别两罪呢?这里主要区分当事人是否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一方面,假如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不单是假冒的,而且酒的质量经过鉴定,还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的,那么其即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反过来说,假定当事人是用其他品种的杂牌酒灌装到汾酒、轩尼斯等酒瓶的,原料酒是从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的,经检测,酒的品质是合格的,则不能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另一方面。假如当事人是以次充好,用低等级、低档次的酒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酒,则有可能被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里的低等级、底档次并非社会意义上以价格为导向的,而是国家标准上的高低等级。
举例说,在清远的一起案件中。王某等人在网上购买了封口机、灌装机、激光打码机、胶糖色素、包装盒等材料,并从饭店收购了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各类洋酒空瓶,在租用的车库、别墅内,通过购买阿尔格白兰地(质量标准:GB/T11856,质量等级:二级)按照一定比例勾兑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洋酒(GB/T11856国家标准中属于优级VSOP以上级别),并根据不同洋酒的味道、颜色添加焦糖色素、桂圆水等进行调配,将加工生产出来的假酒灌装到其回收的轩尼诗等品牌酒瓶中,并打码装入洋酒盒,后对外出售。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我国对白兰地洋酒是划分等级的。根据国家标准,一共有四个等级,分别是特级(XO)、优级(VSOP)、一级(VO)及二级(VS)。这四个等级在外观、色泽、香气、品味、风格等感官上,以及在酒龄、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铜等理化要求方面都有明确客观的标准和要求。
在上述的案件中,王某等几人使用生产质量标准为二级(VS)等级的白兰地洋酒进行勾兑后冒充优级(VSOP)以上级别的白兰地洋酒,就是以低等级酒冒充高等级,符合以次充好的规定。所以王某等人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回归到本问题,涉案金额为200万以上,假定题主所销售的假酒是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在认定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形下,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假如案件仅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