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商标犯罪案件中,如何判断涉案行为是否为销售行为?比方说在捆绑销售中,将侵权商品作为其他正品商品的赠送品,此时行为人附带侵权商品为赠品的情况下,是否符合销售之本质。又比方说,甲向乙借贷30万元,乙以30万对价的冒牌酒作为抵押,那么此时乙的抵押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再比方说,甲公司或某工会在节假日为员工或成员发放福利,所给与的福利中含有冒牌的侵权商品,此时甲公司或工会是否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理解“销售”之本质,销售应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偿转让商品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上述案件中的赠送品、抵押及礼卷品均不符合销售的特性,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