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商如果进到假货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了产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即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假定行为人对之不明知的,理应作无罪处理。
问题就来了,很多销售商家被抓后通常会以“不知情”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那么其确实是没有认识到货物真假,还是为了逃避罪责而捏造的谎言呢?
人最难触碰的是心灵世界,我们唯能通过客观方面去反推其主观认知,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其一,商品本身的证据。通过扣押清单、起获商品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来核实是否有涂改、调换或覆盖原来商标。
其二,进货的证据。通过货源方、运输人员的证言,通过订购合同、进货单、货运单等书证,来查证货源方是否有告知行为人低价进货。
其三,销售的证据。比方说通过销售合同、正品价格证明、宣传单、网页截图、勘验检查笔录、账单、送货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核实行为人是否有低价出售的情形。
其四,行为人自身的情况。比方说是否有民事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行为人曾因商标侵权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