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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还是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6-06-23 17:19:19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商标标识,还是商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却足以左右案件走向的辩护理由。认定不同,罪名就不同,是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不仅关系到量刑轻重,更直接影响能不能构成犯罪。举个例子:张三生产了2万个带有商标的塑料盒,货值共计4万元。如果这些塑料盒被认定为“商标标识”,那么他就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如果被认定为“商品”,就有可能因为还没有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数额标准,案件走向无罪。所以,这一区分绝对不是玩概念游戏,而是实打实的辩护命门。

那么,究竟如何判断被告人所生产的物品,属于“商标标识”还是“商品”呢?

第一部分:看“功能”和“独立性”。

首先,我们看核心标准。说白了,就是看这个带商标的东西,它本身是用来干嘛的,以及能不能离开商品单独存在。我给大家讲两种情况,您一听就明白:

商品,它的核心功能是独立的使用价值。比如说,一件带“Nike”的T恤,您买它是为了穿,不是为了那个钩。再比如一个带“Canon”标志的碳粉盒,您买它是为了给打印机加粉,不是收藏那个标。所以,商标在这里是附属品,它和商品合二为一,分不开的。

商标标识呢?它的核心功能就是识别来源,本身几乎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比如您单独生产了一堆“NIKE”的吊牌、贴纸,或者印着“LV”logo的包装。买家买这个,不是为了用它的材料,而是为了把它贴到别的商品上去造假。这时,它就是一张“标签”,完全独立于商品而存在。一句话总结:买家买的是“有功能的物品”,还是“一个标签纸”? 这是第一道分水岭。

第二部分,也是实践当中遇到的,两种最让人头疼的疑难情形。第一种,商品部件上带着商标,算商品还是标识?举个例子,有人生产了一批带有“HP”商标的碳粉盒头盖,就是打印机耗材的一部分。法院判例认为,这算商品!为什么?因为这个头盖本身就有实用的功能,行为人卖的是“部件”本身,而不是卖“标识”。所以,这时候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种情形,如果将商标直接印在商品上,这又怎么算呢?举个例子,有人做了带有“3M”标志的反光贴,商标直接印在贴纸上。这个时候,商标和商品已经融为一体了,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个反光贴本身。这种情况下,如果销售金额达不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就不能再退一步认定为商标标识犯罪了,因为它本质上就是商品。

第三部分,商标标识与商品,在造假链条里的角色也不一样。商标标识类属于犯罪工具,更多体现出工具的功能,将体现有商标信息的,为假冒行为提供物理载体,所以它更多地服务于后续的制假活动,而侵权商品是已经具备了商品的独立使用功能了,假冒商标的嵌入只是为了赋予特定的品牌属性,流入市场,实现混淆。通俗地说,商品,是整个侵权行为的最终结果,直接跑到市场上,跟正品抢生意,而商标标识,是侵权行为的工具。它是上游,专门给下游的制假者提供“弹药”。

今天我们先说到这里,希望这些的分享对您有帮助。如果有具体案情拿不准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再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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