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假货,现在越来越常见了。对于这类行为,在刑法上,是如何定性的呢?今天我们来讲讲几个问题。
第一,究竟是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如果当事人是从上家那里进货,然后通过直播平台加价销售,那就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当事人自己生产,自已销售,那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既未遂如何区分?
案发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扣押三部分产品:第一部分是已经销售出去的,第二部分是在直播平台或仓库里扣押的,第三部分是生产车间那里扣押的。
如果是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经销售出去的部分属于既遂,扣押部分属于未遂。如果是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无论是销售出去的,还是扣押的,全部都属于既遂。只有处于生产环节的半成品才有可能认定为未遂。
第三,如何确定各个当事人的地位与作用?
这种案件一般都是共同犯罪。
承租工厂、办公场所,雇佣他人的,通常是实际经营者,属于主犯。在平台上直播的人,如果参与分成的,是主犯;领取固定的,是从犯。负责发货、管理仓库、售后服务、客服服务之类人员,基本上都是认定为从犯。
第四,如何才能缓刑?
这类案件,通常都是人赃俱获,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如实供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如果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建议适用缓刑的,法院基本上都是适用缓刑,因此能不能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院在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适用缓刑就非常重要了。
通常情况下,对于主犯,要想适用缓刑的话,涉案金额不能特别巨大,假冒产品不能是药品、机油之类会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然后最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自首、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之类的情节。
对于从犯,如果主犯都适用缓刑的,从犯基本上也是适用缓刑的。如果主犯没有适用缓刑,由于从犯可以相对于主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有机会适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