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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罗列客户信息,构成不了商业秘密!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5-29 09:43:22

客户信息需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过反复接触、交易,从而形成相对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料。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不能是一般信息的罗列,还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归纳、整理,记录于一定的载体上,哪些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以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则难以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这也提醒企业应该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主动有意识地把有价值的客户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以华某公司诉麦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例,华某公司认为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加入麦某公司,非法使用43家客户交易的详细信息,法院认为,华某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仅仅是包括了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这些信息仅仅是一般性地罗列信息,并没有反映出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所以认为华某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并非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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