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碰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关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咨询,公司的高管陈某与公司产生了矛盾,在离职之前,将工作微信上的客户联系信息都给删除了,公司起诉陈某侵犯商业秘密,并向陈某索要赔偿,请问,陈某删除客户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吗?公司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认为,删除工作微信上的客户联系方式,并没有侵犯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这么说呢?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是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类似于物权这样的财产权利。
就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共有四种,分别是不正当手段获取型、使用型、违约型、披露型。有些人认为应当将陈某的行为归入到不正当手段获取型当中,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的是“以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积极方式不正当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从而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而不包括以删除等等一些消极形式去损毁、删除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总而言之,陈某离职前删除工作微信上的客户联系方式并不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换个角度来说,工作微信上客户的联系方式应属于公司的无形财产,删除了客户的微信,等于是破坏了公司的财产,按理来说,是要对这些客户信息进行财产评估,陈某对此是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