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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之反向混淆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2-25 09:27:54

“非诚勿扰”商标大战,金阿欢控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是探讨反向假冒的典型案例。

金阿欢在二零一零年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电视台)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珍爱网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支持金阿欢的诉求。

珍爱网公司与江苏电视台不服二审法院的裁判,于是就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让人没想到的是,广东高院推翻了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广东高院认为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诉行为并非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或者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导致市场混淆后果的,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广东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不构成反向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反向混淆并不是传统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概念,我国《商标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反向混淆”的问题。但近年来,理论界对反向混淆的探讨很多,实务中也有很多司法人员在裁判文书中用“反向混淆”来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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