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曾经以“同一种商品”作为辩护理由,办理了几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无罪案件,所以最近几个月,有一些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当事人向我们咨询,常常问我们怎样去判断“同一种商品”。关于同一种商品的判断标准,我们之前写过几篇文章,说得还是比较详细、比较清晰的,想学习的朋友可以翻看我之前的一些文章。今天,我想在此强调一下,在判断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时,要特别注意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区分,这个是很多当事人,乃至很多办案人员都是比较容易把三者混淆。
社会一般的观念,认为无论是在刑事领域,还是在民事、行政领域,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都是相同的。但是,法律并非如此,由于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啊,所以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是要高于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的,有很多案件是不应当刑事立案,只适合作行政处罚,或者只适合让被害人来提民事诉讼的。
我们在认定“同一种商品”过程中,特别是需要注意是将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明确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进行比较,不能超出这一商品范围进行判定,当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同种类物下的不同子类物时,不能将其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对于同一类或不同子类的商品,可能会因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个时候,建议司法机关将这个案件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