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他人工厂测量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告人是采取盗窃的手段获取,还是采用了反向工程,不构成侵权?今天我们来分享一起案件,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将设备卖了B公司,不久发现C公司也在卖同样的设备,并且C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合作,所以,A公司怀疑C公司以与B公司合作的名义盗窃了自己的核心技术,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这场诉讼,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A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有没有非公知性,能不能成为秘点,另一个是C公司的行为属于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还是正当合法的反向工程。关于秘点这部分, C公司认为A公司申请了专利,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在专利中公开,并且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不具有秘密性,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零部件构造、性能参数及相互结合方式,这些细节并没有在专利公开,所以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
这起案件中,A公司尽管是申请了专利,但该专利只是公开设备的整体结构,并没有零配件的性能参数和精密的结合方式,所以认定它具有非公知性。另一个,关于C公司是不是盗窃了A公司的技术?A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涉案的设备,A公司认为C公司是借与B公司合作的名义,在没有经过A公司的同意下,擅自在B公司的厂房内对这台设备进行测量的,由此获得相关技术,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盗窃。C公司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反向工程,并且是参考了公开技术资料,从而自己琢磨出整套方案的。
法院最终认为,C公司在B公司处对A公司的设备进行擅自测量,实质上属于“反向工程”的范畴,而不是A公司所称的“盗窃”行为。反向工程本身是一种合法的技术获取手段,除非技术秘密权利人能够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这起案件中,A公司不能证明在设备被测量时,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防止这类测量行为的发生。所以,认定C公司并没有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