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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复合行为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3-01 09:15:12

谈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当中的复合行为,主要涉及到非法获取型的行为与违约型的行为。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呢?因为这会影响到如何计算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使用盗窃、欺诈、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这就是所谓的非法获取型行为,此时尽管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个技术,但也能以许可费来计算金额。如果是被告人此前已经掌握、了解了技术内容的,只是违反保密规定,使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我们称之为违约型行为,对于违约型行为,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获利来计算金额。
所以,对于复合行为下,该如何正确计算损失金额,对办案来说是很重要的。实践当中,我们时常能够见到被告人既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又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违约使用或允许他人去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甲是A公司的技术员工,参与了公司部分项目的研发,后来,想自立门户,在职期间创立了B公司。为了生产相似的产品,甲使用了在A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技术,并且,甲还骗取了另一名技术人员乙的账户,获取到了该项目的其余技术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显然甲是既有违约型使用行为,也有非法获取型行为。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就应当根据不同的方式,分别计算,例如非法获取的技术合理许可费为100万,违约型行为的损失金额为200万,故两者相加为300万。这个情况,实践当中应当是无争议的。
另一种情况是两人分别实施不同的行为,例如甲是A公司的技术主管,参与研发公司的核心技术,B公司的总经理乙想把技术挖过来,给予甲100万报酬,甲把技术发送给了乙,B公司由此生产出同类产品出售,抢占了A公司的市场份额。这个例子中,甲是违约型,乙是通过利诱方式获取技术秘密的非法获取型行为,金额也应当是分别计算吗?有的办案人员表示可以对甲的行为作一些拓展,把它置于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当中,在B公司构成不正当获取的情况下,甲与B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将之整体认定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金额容易计算。当然,这样的做法,有支持意见,反对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与司法解释相矛盾的,是对司法解释的架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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