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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鉴定费由谁来付?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5-30 10:21:11

商业秘密刑事立案,鉴定费由谁来付?
商业秘密刑事立案,鉴定费由谁来付,关于这个问题,在行业内引起了热议。最近,案发于湖北的一起商业秘密案件,受害人在2015年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受害人又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其在刑事诉讼中,尽管办案公安机关是委托鉴定的一方,但鉴定费117万是其代付的,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以这笔代付的鉴定费系合理维权费用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认为,商业秘密具有私权属性,为全面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不当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在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情况下,权利人在后续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中,除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外,还可以一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代付的鉴定费用。

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替办案机关代付鉴定费也不是个例,在这起案件之前,也有不少案件是出现过鉴定费代付的情况,但就该案来说,这却是我国首例支持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鉴定费用的案件,

不少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对推动商业秘密保护鉴定体系建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畅通商业秘密维权的路径,有利于解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难,公安机关立案意愿低,办案经费无保障等问题。同时,让受害人代付鉴定费也会使得受害人提起刑事控告时会更为谨慎,尽可能地减少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出现。

当然,对于这种代付的方式,也有不少人是提出反对意见的。有部分人就认为,受害人代付刑诉鉴定费,即使不会造成鉴定无效,但这是一个瑕疵,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有不公正之嫌,代付鉴定费是一种现有审判管理模式下的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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