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涉嫌商标犯罪案件中,其多会以“具有合法来源”作为无罪辩护要点,根据法律规定和,假如销售方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能提交证据材料证实涉案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则其不仅在刑事上无罪,在民事诉讼中也可免除赔偿责任。
深究这条出罪路径,其背后的法理是主观要件不符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刑事领域是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民事领域是基于促进商品贸易而保护善意第三人。那么假定要以“合法来源”为出罪路劲,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销售人员在尽了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主观是善意的,非恶意。二是销售人员能够举证证实不论是其与上家的交易,还是其与下家的买卖,都符合交易习惯,比如双方有合法的销售渠道,有正规合法的买卖合同,以明示的方式交付商品等等,足以证明侵权商品时具有合法来源的。
当然,销售方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有时仅是“一厢情愿”,办案人员对此没必“受爱”,具有以下情形的,一般情形下是可以直接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比如销售方不能很清楚地交代商品的确切来源,致使出售方主体不明,证据链不完整的。又如,涉案的商品明显属于三无产品,商家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能查处出其端倪的。再如,销售方在长期销售中,曾因销售该侵权商品而被工商处罚过,或被消费者投诉过的。
合法来源抗辩是一条常规路径,也是一条布满荆棘的路径,仅且销售方在主观善意,且能提供出充足证据证实商品来源合法的情形下,方可挣脱枷锁,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