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商标侵权主要是依靠混淆理论,即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随着时代的发展,商标功能不断增加,商标混淆理论也在不断丰富发展,商标混淆从原先的来源混淆,拓展到关联关系的混淆;混淆的时间点从原先的售中混淆发展至售前、售后混淆。
什么是售后混淆呢?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日用品公司是A商标的权利人,乙化妆品公司是B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那么基于B商标在化妆品领域里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甲公司在制造的商品中,既标注了A商标,又标注了B商标,并且放在其自家经营的连锁门店出售。李四来甲公司的门店购买商品,能在商品上看到甲公司自家的A商标,自然是不会误以为该商品是来源于乙公司,因此不会对化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但假如李四在使用化妆品时,被其好友张三看到了。对张三而言,由于该化妆品上印有B注册商标,自然会将其与乙公司联想到一起,由此而造成混淆,而该化妆品的质量好坏,也直接会影响张三对B品牌的评价。这个时候,通常就会说,甲公司的做法造成了售后混淆,系商标侵权。
当前,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售后混淆,售后混淆是存在争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法院在断案时,尝试适用售后混淆。
商标售后混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一是对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性使用;二是侵权人在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近似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三是实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主体在最初消费环境以外对涉案商品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