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办案札记

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成功无罪辩护十一个辩点(十一)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2-15 09:56:23

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成功无罪辩护十一个辩点(十一)

 

第十一个辩点:当事人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的商标仅是相似,不是相同,无罪

 

根据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在相同的商品使用同一个商标,这意味着,如果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的,构成民事侵权,但不构成犯罪。

 

我们团队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这个案件的案情如下:

 

a公司注册了使用于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等第29类商品的“均瑶”商标,同时也注册了核定使用于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等第29类商品的“味动力”商标。

 

2017年,陈某宇提供脱脂/全脂奶粉、葡萄糖等原材料和PE瓶、“均瑶味动力”牌商标,先后委托济南绿某乳业有限公司、德州山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适用GB/T21732-2008含乳饮料标准加工灌装发酵型乳酸菌饮品,然后销售,共计销售金额141万元。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陈广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所谓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通过比对可见,a公司的商标是由“味动力”汉字、“werdery”英文字母、盾形图形组合而成。该商标图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下部分之间呈横向S状相连;上部分约占三分之一,为飘带状,“werdery”字母位于上部分;下部分约占三分之二,“味动力”汉字位于下部分。

 

陈某宇生产的“均瑶味动力”乳酸菌饮品使用了商标,在该商标上方加了一相似飘带(飘带中印有“肠胃新动力”汉字),在下方加了盾形图案(图案中印有“发酵型乳酸菌饮品”汉字),上、中、下三部分之间有一定间隙,其组合成的整体形成了商标性使用,虽然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在视觉上仍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别,所以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的商标。综上所述,陈某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另外,我们还见过一个类似的案件。某日本公司在生产的钛白粉上注册的是一个“TIPAQUE、泰白克”中英文组合文字商标,当事人谢某益在钛白粉上使用的是一个“TIPAQUE”商标,两者相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比谢某益使用的商标多了“泰白克”三个中文,于是人民法院认为谢某益是在相同的商品使用了与商标权利人类似的商标,所以谢某益无罪。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