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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成功无罪辩护十一个辩点(十)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3-12-15 09:54:34

第十个辩点:当事人假冒的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无效掉了,无罪

 

在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罪名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其涉嫌假冒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换一句话也就是说,如果所假冒的是一个已经注册了但后来被无效的商标,或者当事人假冒的商标到期了,商标权利人没有续期的,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我们团队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2019年某天,办案民警来到某工业区某房进行搜查,扣押了一批四叶草外观的吊坠、耳钉、手链等产品,并当场抓获了工厂老板罗某某。

 

经鉴定,这批产品均是假冒某某珠宝品牌的产品,价值达到35多万。

 

罗某某对其制造、销售假冒品牌珠宝的行为,也是供认不讳。

 

一审期间,人民法院认定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时候,神奇的事情发生了。辩方通过在商标局的官网进行检索,发现有第三人认为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也认为"诉争商标是由四叶草形状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诉争商标的造型及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但使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其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如果一个商标本没有显著性,但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以申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但是本案的商标不是一个"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从而获得了显著性"的商标,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形。

 

所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也认为涉案没有原始的显著性,也没有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于是支持了第三人的申请,把这个商标无效掉了。

 

商标权利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是驳回了商标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商标经过注册了,拿到商标权利证书了,如果到期之后,不再续展的,从到期之日无效;如果是不具有显著性、违背公序良俗之类,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的,将认定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本案中,罗某某假冒的商标,就是一个经过注册,但是后来被有关机关无效掉的商标,将认定为一个从始至终都没有效力的商标。

 

既然是无效商标,就算一直在使用,也只能是一个未注册商标,既然当事人假冒的是一个未注册商标,自然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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