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生产销售汽车车标,构成商标标识犯罪?
前一段时间,有一个关于车标的商标标识犯罪案件的咨询。这个案件还是很有意思的,李某是生产方,生产了一批黑色的奥迪四环车标,专门是给奥迪汽车车主更换的。打假公司来报案,联同公安一起来查扣了李某的仓库,称李某未经过奥迪公司的授权,私自生产销售带有奥迪商标标识的产品,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立案了。
李某心有不甘,难道这也构成犯罪?就来咨询我,之前,我们谈到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其中就谈到只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标标识实际上侵犯了这个商标的专有权,在商品来源上给销售者造成混淆了,才能说是商标侵权行为,而在这个案件当中,一些车主为了汽车好看,让李某根据奥迪车主的要求,定作一批车标,目的是为了方便车主更换,也是为了好看,我们可以看到,车主还是奥迪车主,汽车还是奥迪汽车,在汽车来源上,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
另外,这个事情是否会牵涉到商标性使用的问题。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犯罪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对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注意,使用这个商标,不一定就是商标性使用啊?这是不一样的概念。商标性使用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在商品使用了这个商标标识;第二个是指对商标标识的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性使用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商标犯罪的根基问题,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当属于“商标性使用”,才有可能是商标侵权,当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严重时,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在这里,怎么去区分“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性使用”,这就非常关键了。所谓的“商标性使用”指的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性使用”的行为需要至少满足这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是从客观上来说,是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的;第二个是在主观上,你使用这个商标,是为了表明这个商品来源这个商标。那么,很显然,车友是为了装饰,才购买这个车标商品,而李某生产销售这个车标也并非是帮助他人起到识别汽车来源的目的。所以,我们很难说李某是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