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以同一种商品为由进行辩护,是不是在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这段时间,经常能够接到关于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咨询。被告人很无知啊,在产品上贴了其他人商标,然后对外出售,出售的商品也确实是和商标权利人的仿得很像,同样是这种类型的产品,但是,这些案件有一个问题,就是被侵犯的这个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核定商品类别上并没有包括涉案的这种商品。举个例子来说,商标权利人生产的是运动鞋,被告人所仿冒的也是运动鞋,但是这个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类别是衣服。那么,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很显然,这个是不构成的。有人会提出说,包括被告人自己也很疑惑,同样是做运动鞋,仿得一模一样,足以以假乱真,怎么就算不是同一种商品呢?这个是不是转了法律空子呢?我说,我们在确定同一种商品的比对对象的时候,是以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类别进行比对,如果你生产的是鞋子,对象注册的是衣服,那就不是同一种商品了。另外,这里面没有转法律空子这个说法,你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代表你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法律是规定得很详细的,也为被害人提供了很多的救济途径,例如民事起诉,行政处罚等等。所以,被告人因不是同一种商品躲过了刑事处罚,但是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起诉,工商也可以行政处罚啊。我们经常说,站在法律的层面上讲,打击侵权行为,刑事处罚是最后的手段,因为不是同一种商品,所以就没达到法律规定的,值得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所以,就只能通过民事、行政的方式来解决。换个角度来说,这也不是法律的空子,而是法律有意这样为之,对不同的情形,给权利人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