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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谈谈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8-08 11:37:07

某个商标权利人已经注册了,但却没有实际使用的,这是否能受到刑法的保护呢?是否能够纳入到商标犯罪的范畴当中呢?前几天我到安徽出差办案,遇到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个商品中带有了其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这个注册商标是权利人从来没有使用过的。那么,这是我们能够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呢?其实啊,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并不少见的,曾经,某省的高院就出台了相关规定,认为,由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于商品,权利人在市场上无相关商品流通,实际不会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对市场竞争秩序不会造成严重破坏,所以,不适宜由刑法来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寻求保护。


为什么会经常出现权利人已经注册,但又没实际使用的商标呢?这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品牌方常常注册大量商标,作为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举个例子来说,老干妈公司在第30类“调味酱”等商品上注册的“老干娘”、“老干爹”、“老于妈”等等商标。但是,很显然,品牌方大量注册商标却不一定使用,它的主要目的是在于避免其他人注册类似的商标,对自身品牌造成潜在威胁。但是,这类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肯定会给国家的商标管理,会给他人的正常注册商标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律设立了“撤三”制度。


如果品牌方以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起诉他人侵权,侵权人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轻以明重,既然都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则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于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反而要求行为人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这肯定是不对的。从法律逻辑上说,注册商标没有使用,意味着没有商品流通,也就不会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既不会对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也不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这类行为是不应被认定为商标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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