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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3-28 18:12:21

在商标犯罪中,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个罪名,应当来说,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同时也是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最欠缺的,我发现有很多人对这个罪名的理很局限于刑法罪状描述,而没有去考究背后的法理,非常容易出现机械适法的情况。有很多人认为只要被告人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只要数额达标了,就构成犯罪,不管标识的用途是什么,更不去管用途正当还是不正当,后续使用合法还是非法,这就完完全全是把这个罪名认定为行为犯。

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这个罪名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也不能以这个罪名来论处的。例如说,这个商标还没生效,或者说这个商标被无效了,或者被告人所印制的与这个商标并不是同一个商标,又或者是商标标识所被使用的商品,并不在这个商标所核定的商品类目上,又或者是假包装用在正品上,这些都没有损害商标的专有权。在客观上是不可能造成来源混淆,或者对产品品质没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将这类行为认定为犯罪是不合理的。

如果不顾危害后果,把这个罪名认定为行为犯,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制造标识的人被认定构成犯罪了,而真正使用商标标识的人却不构成犯罪。例如张三未获得授权,生产了一些带有某商标的包装,李四回收到了一些商品的正品,李四从张三手中买了这些包装,用于封装正品,显然,因为李四卖的是正品,没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未这些包装并非是李四让张三定制化生产的,所以李四也不构成商标标识犯罪,李四作为后端真正把商品推向市场的人,他都不构成犯罪,却把前端实施帮助行为的张三认定为犯罪,这样的逻辑显然是有问题的。再举一个例子,某个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目是衣服,张三生产了一些带有这个商标的包装,并且全部卖给李四,李四拿来装一些袜子,因为袜子与衣服不在一个商品种类,所以李四是无罪,如果认为张三构成商标标识犯罪,那同样的道理,后端真正把产品推向市场的销售者不构成犯罪,而只是帮忙做了包装的人却构成犯罪,这个认定逻辑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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