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认定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啊?最近,接到一个的咨询,咨询者是某个地方的帽子叔叔,父母是开工厂的,因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立案了,本来因为侵权商品的数额不高,检察院认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且召开了不起诉听证会,但是,会议上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当事人尽管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当事人有委托他人去定制贴纸包装等,现场所查获的带有商标的贴纸包装,已经超过了10万个,所以,认为当事人是可以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认为应当转换罪名,以商标标识犯罪来起诉。
尽管咨询者是帽子叔叔,但是对知识产权这一块也不熟,作为当事人家属的他面对如此的变故,当然也是十分着急。这个案件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有的办案人员会认为能够以商标标识犯罪来认定呢?这实际上是以牵连犯的视角来分析的,最高法撰写的刑事审判参考当中也有相关的指导案例,如果被告人是以假冒注册商标为目的,同时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要择一重罪处理。什么意思呢?用大白话来讲,就是哪个罪名重,就以哪个罪名来处理。可以看到,这起案件当中,贴纸包装等是当事人委托他人去定制的,与上家有共同制造商标标识的合意,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有办案人员认为要以商标犯罪认定的背后逻辑,并且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标识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同时将法定刑升格的条件降低了,这也体现出对商标标识犯罪要严厉打击的决心。
说到这里,不少人心里犯嘀咕,按照何律师你刚刚说的牵连犯,这个案件此不是就没有机会了。非也!以牵连犯的思路,转化为商标标识犯罪入罪,那是以往的做法,按照目前,应该说是今年的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导精神,商标标识犯罪主要规制的是专业化、团伙化的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分子,与行为人自己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过程当中制造、使用商标标识是有所区别。对于后者,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等原因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再转化为商标标识犯罪来处理。所以,我给他的意见是这个案件是可以争取到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