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干湖”胖头鱼,假冒注册商标案缘何无罪?
从菜市场购买一批胖头鱼,再套上印有“查干湖胖头鱼”标识的包装,以查干湖胖头鱼的名义对外销售——这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今年,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新增了一起再审无罪的典型案例,恰好回应了这个问题。
这是案发于东北某地的案件。当事人赵某从市场购入一万多公斤胖头鱼,随后以“查干湖胖头鱼”的名义对外出售。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赵某刑满释放后提起申诉,经再审,法院最终宣告赵某无罪。
第一,赵某为什么能无罪?现实生活中,假冒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现象并不少见——满大街的“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库尔勒香梨”,真假难辨。但假冒某个地区的农产品,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键要看这个地理标志是否已经被注册为商标。
注册商标前提是得是商标要注册。地理标志通常由地方行业协会出面,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如果该标识确实已被注册为商标,那么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标识销售农产品,确实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当然,如果产品本身确实来源于该地区,即使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该地理名称也可能被认定为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犯罪。赵某这起案件之所以最终改判无罪,核心原因就在于:案发时“查干湖”尚未被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因此不存在商标的权利基础,假冒注册商标罪自然就无从谈起。
第二,这类案件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一案中,立案时曾以假冒伪劣为由,中途又变更为合同诈骗罪,最后才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也引出一个常见疑问: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诈骗罪?
法律对“伪劣产品”的定义,主要围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用鸭肉冒充鹅肉、用猪肉冒充牛肉、用马肉冒充驴肉等行为,是否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尚存争议。既然如此,对于用某一产地的同类物品冒充另一产地的产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认定,就更不合适了——毕竟产品本身是同一种鱼,只是产地不同,很难说属于“伪劣”。
第四,这起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不法占有为目的。赵某这起案件中,他并非空手套白狼,也并非不交付商品,客观上确实交付了胖头鱼。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至多只能认定为民事上的欺诈,而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当然,无罪不等于合法。赵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