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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与碰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的“奇葩”现象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6-09-09 09:22:22

钓鱼与碰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的“奇葩”现象。在商标犯罪中,当事人第一次做假货,就被抓了。许多人在会见时都会向我表达类似的困惑,“我从来没碰过假货,是一个陌生客户下了订单,货刚发出去,执法人员就上门了。”紧接着,各种暗示就接踵而至:找关系、赔钱,再找关系、再赔钱。这种“一条龙”式的操作,让人不得不怀疑:我是不是被“钓鱼”了?

不久前,一位以“打假”闻名的网络红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职业打假人究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还是滥用规则的牟利者?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我本人并不否认职业打假在净化市场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但必须明确一条底线——不得犯意引诱,不得以诱导的方式来制造犯罪,更不能借刑事立案之名,来谋取巨额利益。

所谓“钓鱼”,在法学界被称为“犯意引诱”,即通过诱饵,激发一个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故意。这种手段最早出现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因该类案件隐蔽性强,办案机关往往依赖特情或线人破案。在此类特殊案件中,犯意引诱在一定程度上被容忍,但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犯罪未遂处理,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这类经济犯罪,尤其是情节较轻的案件,是否也应允许使用犯意引诱?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不仅违背基本的人伦常理,更有违刑法谦抑原则。如果当事人原本就有制假售假的前科,或者长期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商标权利人为了取证、固定证据,安排人员购买实物,这属于合法的证据收集手段,被抓到也算“撞在枪口上”。但如果是为了获取巨额赔偿,故意设局下套,诱导他人制造假货,再利用刑事立案进行“降维打击”,那法律就不再是公正的守护者,而成了牟利的工具。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确实是“冤上加冤”。

除了“钓鱼”,“碰瓷”同样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领域的一大怪象。这类行为多与商标囤积有关。市场上存在一批所谓的“商标贩子”,他们不从事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恶意注册、囤积大量的商标,一旦发现市面上有商家使用的标识与其商标近似或相同,便立即发起侵权投诉,甚至刑事控告,逼迫对方高价买回商标,或支付高额赔偿。

我曾多次接到这类“商标权利人”的委托请求,希望我以律师身份代为提起刑事控告。但在审查材料时,我发现这些权利人多为个人,并且,没有提供任何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更无生产同类产品的记录。面对此类委托,我无一例外地予以拒绝。

今天拍摄这段视频,第一是提醒广大商家,在日常经营中,要对异常订单、陌生客户保持警觉,避免不慎落入他人设下的圈套;第二,也是对办案机关的呼吁:在刑事立案环节,务必谨慎,严格把关,切勿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让刑法沦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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