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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介入,刑期实报实销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4-19 18:32:13

最近,我们在河南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是实现了实报实销,也可以说是一起有效辩护的业务成果。当事人在一审阶段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10个月,觉得刑期是过重了,不服提起上诉,我们在二审阶段,由当事人家属委托介入。

我们经过阅卷,经过会见当事人,确定了以无罪辩护为突破点,从而争取缓刑,或者实报实销这样的一种辩护策略。第一点,我们以合法来源抗辩作为切入点,认为当事人张某是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上家所出售的商品是正品,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货的主观犯意。上家曾经是某某品牌的代理商,上家刚开始所出售的商品都是正品,并且当事人是在淘宝的“直通车”与上家认识的,淘宝直通车要求销售方必须获得品牌方授权的,否则就没有开通“直通车”的资格。所以,当事人张某是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上家所出售的是正品。并且,上家的口供也供述,他向张某出售的商品中,绝大部分都是正品,所以,在未有查获张某以往出售的商品的实物的情况下,应该要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张某的货源应该都是正品。

无论是张某与上家之间的买卖,还是张某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双方都是通过正常的销售渠道,有正规合法的买卖合同,以明示的方式来交付商品的,符合正常的交易语境。所以,这个与知假售假,以假货低价竞争的情形是明显存在区别的。

张某已经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从产品的质量上来看,正品与伪品是出自同一个加工厂的,单从商品的品质上是难以判断两者的真伪。另外,这些商品的包装上都是有防伪码和钢印的,防伪码上也是有镭射线的,张某经过品牌公司的官网查询,也能证实这确实是正品,所以,足以证实张某是没有销假的主观故意。

这起案件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没有开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直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开完庭后,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因为张某在看守所已经被关押两年了,所以在判决下来后,很快就出来了。这起案件最终实报实销,在刑事辩护策略上来说,也算是一种成功吧。好的,今天我们的分享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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