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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案件,经电话传唤到案是否为自动投案?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6-07 11:15:12

作者:何国铭律师 (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因为涉及到商标侵权被行政机关查处后,案件又被移交到公安来刑事立案,当事人在接到侦查人员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且交代了全部的案件事实,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自首呢?前两天,我们接到了一个案件的咨询,在去年,工商局针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当事人行政立案处理,扣押商品,也询问了当事人。但是,没有对当事人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今年,这起案件转为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结果就被刑事拘留了。

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此类情形有一个法律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被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是否属于自首呢?

上述情形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当事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尽管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受到讯问、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

在行政查处时,当事人是被动到案的,但是在转为刑事立案时,能够主动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就表明了他归案的自动性与主动性。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过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他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另外,在被传唤后归案,也符合投案自首规定的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这个时间范畴。

总的来说,即使当事人在行政案件首次到案时不具备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但由于刑事立案中,未被控制而处于自由状态,具备“能逃而不逃”的客观空间,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诉的不利情形下仍愿意投案。这种情形依然是属于能逃而不逃的状态,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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