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卖假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归案后,主动交代上家,生产厂家的信息、地址、联系方式,从而帮助到警方抓获到上家,这种情形下,能不能认定为立功呢?从侦查机关的破案经过上来说,收集到销售商的发货地址与个人信息时比较容易的,在抓到销售商时,往往并没有掌握到生产厂家的信息,通过靠下家来获取到上家的信息,而下家被抓后,往往比较紧张,也想着把上家供出来,争取从轻处理。
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些被告人想通过立功来获得缓刑判决,有些被告人一审判得重,想通过立功,在二审获得减轻处罚。在我所办理的案件中,其中有两起案件是下家举报上家,被认定为立功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是否构成立功蛮有争议,想争取也并非一件特别容易的事。
因为司法解释对这类情形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实务中产生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上下家之间的交易行为有犯罪事实上的关联,但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不属于同一案件,下家应当构成立功。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的来源和去向属于案件应当囊括的事实范围,所以,下家到案后检举上家,属于他本人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之内,属于刑法上的坦白。第三种观点认为,上下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对合型的共犯,属于同一案件,不构成立功。
目前应该来说,整体偏向于被检举的上家除了向这名下家出售侵权商品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下家,从而判定是否属于立功。这就是所谓的以“同一犯罪对象”作为检举“上家”能否成立立功的标准,同一犯罪对象是联系上下家的桥梁,上家将50万的侵权商品卖给了下家,上家出售的行为与下家购买的行为均是指向这50万元侵权商品,犯罪对象是具有同一性的,所以,这种情形不成立立功,但是如果上家除了给这名下家出售50万的侵权商品外,还有其他下家的,同样将侵权商品卖给了其他下家的,则认为突破了原来的50万的犯罪对象,可以将此认定为立功。当然,这种看法也只是一个新倾向。
下家举报上家,是否成立立功,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也检索过不少案件,有不少案件将这类情形认定为立功,均以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为视角,站在辩方立场,至少作为辩护律师,也能够以此为由尽力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