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铺的商品链接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引流,但是出售的商品却没有带有任何注册商标,这时是否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最近遇到了这样的一类案件,被告人为了让销售者能够搜索到自己店铺上的商品,所以在设置商品链接的关键词时,添加了一些大牌的商标,达到引流的目的。但是在商品的图片,以及商品的详细介绍上却没有任何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且还表明了商品是自家品牌的商品,并且所发出的商品也没有大牌商标,这个时候,能不能认定被告人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
首先,什么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所以在商品的链接上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这个应当属于法律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并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所以把它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构成民事上的商标侵权应该没有太大争议,但是,放到刑事领域上说,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个值得探讨。
在商品链接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引流,其核心目的在于吸引销售者点击,而非直接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种行为通常属于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中的“商业标识性使用”,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条件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例如在服装上直接贴上他人品牌的注册商标。而被告人通过链接来引流,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吸引消费者点击,但实际出售的非取侵权商品,这可能属于虚假宣传,但并不一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在于实际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而不仅仅是广告宣传,如果被告人在链接上使用了该商标,但实际销售的商品并非该商标的商品,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
所以一句话总结为,被告人在商品链接上使用该商标,其核心是“引流”,即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吸引流量,而非直接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所以更符合不正当竞争与民事侵权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