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法益与规制对象的再审视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6-08-26 18:30:53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近年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数量激增,实务中频繁出现刑罚“倒挂”现象——即标识犯罪的量刑结果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本身,加之部分裁判思路奇特,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困惑。这些异象提示我们,有必要回归本源,审慎思考两个基础问题: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其真正应规制的行为边界又在哪里?

 

一、核心法益是商标的识别功能,而非抽象的商标权

商标标识犯罪(尤其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应泛化为商标权本身或行政管理秩序,而应聚焦于商标最本质的来源识别功能。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在于该功能遭到实质性破坏——即商标与商品来源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被割裂,从而对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造成现实或潜在的误导。

 

换言之,刑法并不直接保护商标作为“对世财产权”的抽象存在,亦不以注册或使用事实本身作为入罪依据。仅凭形式上的权利侵害,尚不足以启动刑罚,必须实质性地危及识别功能,方能符合本罪的本质。

 

二、区分“形式侵权”与“实质危害”,划定入罪边界

在行政法上,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即构成侵权,但刑法应保持谦抑。若行为在客观上并未引发消费者混淆——例如在截然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即便形式上构成民事侵权,亦未触及刑法所关注的识别功能核心。此类行为不应轻易纳入犯罪圈,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区分商标犯罪与一般民事侵权的基本标准。

 

三、维护竞争秩序是法益保护的间接效果,而非直接目标

不可否认,保护商标识别功能客观上有助于维护诚信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但这种秩序维护,只是刑法保护法益的反射效应,而非立法者设定本罪的直接打击对象。若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名扩张入罪范围,极易偏离刑法保护个体法益的初衷,模糊行政规制与刑事惩罚的边界。

 

四、与新司法解释的理念衔接

值得肯定的是,2025年相关司法解释已回应上述法益立场。例如,对“相同商标”的认定回归标识本身,并强调判断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这实质上是将识别功能是否受损作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尺度,体现了对法益内涵的准确把握。

 

综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所保护的法益,本质上是商标作为信息传递工具的信誉载体——即确保商标与商品来源之间的纯净连接。若行为并未实质性干扰这一连接,即便形式上存在“制造标识”之实,亦不宜以刑法评价。唯有坚持以识别功能为核心法益,方能在日益复杂的商标犯罪样态中,守住刑法的理性边界。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