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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既未遂形态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1-14 09:49:16

犯罪既遂与未遂是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也需注意。最近看了一同行撰写了一篇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既遂与未遂的文章,我颇有感想,关于这个问题,也来发表些个人看法。在盗窃型案件中,区分既遂与未遂是根据涉诉财产是否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举个简单且通俗易懂的例子,张三到李四的房子偷金首饰,假定张三在房间内被李四发现,张三未能如愿得逞的,那张三当然是盗窃未遂,若张三已经把首饰拿到房子以外了,此时即能认定为盗窃既遂。所以,既遂抑或未遂,关键在于涉诉财产是否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与有形财产不同,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系无形财产,故在判断商业秘密是否脱离被害人控制的问题上,需要结合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而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当被告人获知到技术信息或该信息存在被获知较大可能时,即能认定该技术信息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


例如,A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为了获得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秘密潜入B公司的研发中心,把技术图纸放进包内,在准备离开B公司之前,被B公司的保安识破并抓获。此时能认定该工程师是采用盗窃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但在犯罪形态上是否属于既遂?如果犯罪对象是有形物品,那自然是属于犯罪未遂,但因商业秘密系无形财产,故就本案而言,不能作如此认定。在这样的案件中,我们还需区分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载体,亦需结合被告人对技术信息的理解能力问题等予以判断。


如果被告人获取到记载技术秘密的图纸,但被告人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对图纸中技术信息根本无法读懂,此时该被告人在走出B公司之前被抓,其均是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该员工走出B公司,即使被告人不懂技术,但该技术已置于可由其他技术人员可获取的风险,此时该技术信息明显不在被害人的绝对把控之下,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如果被告人是该领域的专业人员,其看到了图纸即能知晓其中的技术信息,即使其未走出B公司大门,由于被告人获知到该技术信息,即该技术信息脱离了A公司的控制,此时属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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