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通常首先需要鉴别的是涉诉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而判断商业秘密成立与否,需要根据商业秘密的三个特性来判断,分别是秘密性、价值性与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这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我们判断商业秘密成立与否的标准,但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我们也能从合法性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剖析,从中辨析某些商业信息是否值得保护。
之所以存在合法性之辩,是因为个别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在获取或使用商业信息时,存在各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会对该商业信息造成污染,致使该商业信息不能以商业秘密来寻找保护,法律对权利人的主张也不予支持。商业秘密合法性之辩包括主体不合法、手段不合法与目的不合法。为了更好地对该类情况进行探讨,我们在此以实证案件为例,简谈其中的法律问题。
主体不合法的实证案例,例如案发于南京的姚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姚某原系A公司聘请的英语教员,负责南京市*宁区与*市两个教学点的幼儿英语教学工作。后来,被告不辞而别,带走其负责的学员学籍资料,利用A公司拥有的英语知识产权和特有的教学方式授课获利。因此,A公司认为姚某之涉案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但经过审理查明,A公司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院认为A公司不具备教学培训资质,从事幼儿英语教学培训业务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其经营信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无许可证经营相关业务是否能够取得商业秘密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有关意见,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国家特许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取得技术秘密,但不能取得经营秘密。所以,对技术秘密合法性的判断与经营信息合法性的判断是采用不同的标准。
手段不合法的实证案例,例如案发于上海的涉个人信息的商业秘密案件。A公司为履行其与B公司的合同,委托C公司打印信封标签共计5000条数据,每条数据包含了姓名、性别、城市、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A公司为履行其与D公司的合同,委托C公司打印信封标签共计10000条数据。后来,A公司发现B、C、D公司向其客户发送相关函件,因此认为B、C、D公司擅自使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认为上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所诉的有关数据信息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有关信息,与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比,其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将会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A公司对其主张的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及使用这些有关数据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据。否则,A公司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来看,无法反映A公司是合法取得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也无法反映A公司对于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使用是经过有关公民的许可的。因此,A公司关于要求保护其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的诉请,尚缺乏足够证据的支持,故对A公司认为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目的不合法之实证案例,例如西安的一起涉及到刷单信息的商业秘密案。姜某原在A公司工作,担任文案工作,A公司认为姜某窃取其客户信息等信息及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策略,还有刷单产品及费用等财务数据等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是,由于A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信息、经营计划及策略等的具体内容,所以无法证实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至于工作计划,因各项工作的工作成果最终均是展现在公众平台、公开渠道中,故A公司所主张的工作计划尚不构成商业秘密。对于刷单信息,姜某虽认可拷贝刷单信息,因刷单本身就是经营者组织进行的虚假交易,其利益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刷单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A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保护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对A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来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前提条件就是其诉称的该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当事人对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获取、使用等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合法,需要辨析该项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对其进行保护是否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关于如何判断涉案商业信息合法与否,目前尚未法律明文规定的实操性标准,有专业人士建议可参照《专利法》来判断技术秘密合法与否,对经营信息则参照民法中的合同无效情形予以判断。对此,希望最高法及最高检及早出台相关规定,对此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