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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当中,注意防止“两头利”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10-16 10:24:49

在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当中,注意防止“两头利”。很多企业最关心的就是客户信息能不能得到保护,企业往往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资源去积累客户名单,但在诉讼中却常常被质疑:这些客户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是不是随便就能查到,是不是不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加入了客户采购品种、交易习惯等更深入的信息,这时又应该如何主张呢?另外,即使客户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在侵权比对时,如何将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被诉侵权方实际使用的信息进行比对呢?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维权成功,也是当前商业秘密保护中普遍面临的难点。
例如,在最高法判决的一起案件当中,权利人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和与之对应的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信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的信息集合,但是在进行同一性比对时,却只挑选了部分信息与侵权人的信息进行比对,出现了用于侵权比对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最高法明确了在进行侵权比对时也应当以每一客户所对应的信息集合作为整体来比对,而不能仅对同一客户所对应的单一信息进行比对,否则就会导致用于侵权同一性比对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不一致。
所以,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用来比对的商业秘密,是否与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商业信息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权利人在进行秘密性认定时通过增加秘点来提高认定秘密性的概率,在进行侵权同一性认定时,通过减少秘点以提高认定构成实质性相同的概率,避免出现这种“两头获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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