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侵犯商业秘密罪

内外勾结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犯罪行为方式该如何确定?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5-05-29 09:45:15

公司股东与外人相勾结,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方式应该如何认定。A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条生产线,B公司想以6千万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因为价格的问题没有谈拢,A公司的股东董某得知B公司的购买意向,就私底下与B公司接触,双方约定,由B公司给董某500万元的技术许可费。董某就联系上的A公司的技术总监冯某,以5万元的价格从冯某哪里购买整套技术方案,还有相关图纸。B公司利用这套技术,共获取了80万元的利润,不久就案发了。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股东董某,以及技术总监冯某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了违约型行为,也包括非法获取型行为。如果是认定非法获取型,那么损失金额以合理许可费计算,认定为500万,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违约型行为,损失金额是80万,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董某与冯某的身份都是A公司的人,但董某为了获取技术给与了冯某5万元,这个是否应认定为贿赂。对于董某与冯某的行为,一共有三种意见;
有人认为,尽管董某没有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不具有主管、经手、管理、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但是仍然属于公司的内部人员,与冯某在身份上没有差异,两人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违规披露、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按照违约型的行为来认定。
也有人认为,董某和冯某的主体身份不同。冯某毕竟是公司技术总监,主管公司的技术,应认定为单位内部人员。董某由于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主体身份无异于外部人员。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内外勾结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
其实啊,这起案件,二人的犯罪行为模式不同,需要分别认定,董某采取贿赂的方式获得技术图纸,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到商业秘密,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型行为。冯某属于公司的内部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要认定为违约型行为。所以,对董某与冯某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