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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协议下的软件源代码类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6-05-17 17:35:04

如果软件代码是开源的,那肯定不能主张为商业秘密,这个没有争议,但是如果这些代码是在开源协议的基础上做出来的衍生作品,这个时候还能不能主张为商业秘密呢?

我们来说一起无罪案件,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和研发工程师B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罪,A原本是被害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完成了系统软件,这套软件代码设置了GPL的开源协议声明,后来,被害企业又根据老代码迭代了更新为2.0版本,部分程序源代码是原封不动照搬了老代码,被害企业认为A违约使用了自己的2.0版本的软件代码,为此,对A等人提起了刑事控告。这起案件,检察院最终作出了全案不起诉的决定。因为被害企业没有遵循开源协议,反而将代码主张为商业秘密,最终被认定衍生作品无秘密性,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在涉及开源协议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当中,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涉及到哪种开源协议,开源协议的传染性及要求是什么?另外,就是开源协议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一般每一个开源软件都会附有一个许可证,许可证以格式文本形式的授权许可协议来体现,许可证规定了软件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使用者只有同意遵守这个许可证才能合法使用开源软件,或者使用这个开源软件,就视为同意接受许可证,目前公认的许可证约有70种。不同的许可证依据不同许可协议条款,对使用者要求承担的义务也不同,比如GPL许可证就对使用者的限制相对严格,如果将附有GPL许可证的开源软件中的源代码进行了修改或衍生,对于修改代码和衍生代码,使用者也必须将其以GPL许可证的方式作为开源软件发布,而不得将其作为闭源的商业软件来发布或者销售。

所以,在上面案件中,基于被害企业所主张的代码是在GPL协议上所衍生的2.0版本,可以认为这样的代码属于轻易获取,不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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