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公安系统的朋友来向我咨询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因为这起案件的涉嫌侵权人是一家中大型企业,并且这个案件涉及到跨省执法,所以,必须得慎之又慎,咨询者和他的领导因为意见不同,能不能立案,各执一词,刚好两位都是我的朋友。这起案件主要涉及到两个常见的问题,第一个是管辖权问题,被害人企业在本地,而侵权企业在外省,那么问题就来了,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呢?侵权地是在外省,主要犯罪地也是在外省,而被害人所在地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结果地呢,从而被认定具有管辖权。这个问题很有争议,特别是前几个月,公安部就异地执法,就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出台了一个规定,重新明确了跨省异地执法管辖权的问题,现在很多办案机关对异地办案都很慎重了,就怕扣上了远洋捕捞的帽子。
话说回来,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有没有管辖权呢?以往的司法实践,是认为有,这里我只能说司法实践的常见做法,不能说是法律规定啊。为什么司法机关普遍认为是具有管辖权呢?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太难了,如果把案件放到侵权人所在地进行立案,那就更立不起来了。
第二个问题,关于如何计算损失金额,侵权人是原公司的车间主任,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到技术图纸,后来,被其他企业给挖走了,也把这份图传给了这家公司,后来这家公司陆陆续续挖了很多技术人员过来。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应该怎么认定损失金额,办案机关在立案时,认定侵权人是以盗窃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合理许可费计算损失,是否合理。我在之前的视频中也讲到类似的问题,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是对应不同的计算损失的方式,对于到这个案件上,是否能够认定为盗窃,以合理许可费计算,我认为是有待商榷的。但是,如果侵权企业在挖人时,是以给钱,行贿等方式,获取到这些技术,那么也认定为是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