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律师朋友同我探讨“如何寻找刑事案件的辩点”。
今天,我介绍一种发现辩点的方法,就叫“法条分析法”吧。
什么是法条分析法?
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罪名法律条文,通过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发现辩护要点的一种方法。
概念总是抽象的,难以理解,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比如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领取他人财产,想得到他人利益的,是受贿罪。”
辩点一,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国家职员。 因此,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职工在实践中经常成为论点之一。
如果当事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被追究受贿罪。 也就是说,国家以外的员工比受贿罪的量刑轻。
辩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385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某公共事务,承担的职权,还包括职务上的所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员工的职权。 担任公司领导职务的国家职工通过自己不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职工的职务谋求别人的利益的,必须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求别人的利益。
三、索取他人财物
事实上,汇款人有时说当事人在索取财产,但当事人经常说汇款人是自愿发送的。 通过对比两者的说法,有可能发现辩论点。
情况二:
2008年,我处理某市招商局副局长贪污受贿事件时,送钱人说当事人向他索取财产,但当事人认为送钱人帮错忙了,所以就送了钱。 实际上没有援助,没有贿赂。
阅卷功能通过仔细核对相关证据发现了以下内容。
一种说法是“索取贿赂”只是送钱的人,根据“孤证不能决定事件”的原则,不能承认有向当事人索取贿赂的行为。
二是认定当事人为送钱人谋利的事实也不成立。
因此,在提出没有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辩点四、非法接受别人的财产
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是否收到别人的财产。 如果不是当事人收到的,别人是否收到,别人和当事人有什么关系? 等当事人是否向别人收到了财产,是否知情同意,或者知情同意后是否马上返还。
另一方面,收到的财产是什么,是否属于财产范畴财产的定价方法财产的金额是否达到起草标准。
犯罪中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和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包括可换算成住房装饰、债务减免等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会员服务、旅行等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 后者的犯罪额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计算。辩论5 :为他人谋利
“谋取他人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如果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例如国家职工收到别人的财产,根据别人提出的具体请求事项,约定谋求别人利益的情况下,具备谋求别人利益的必要条件。 知道他人有具体请求事项而收到其财产的,视为约定为他人谋利。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接收上下关系的下属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者的财产价值3万元以上,有可能影响行使职权的,视为约定谋求他人利益。
情况4 :
根据《起诉意见书》年的指控,张三系甲公司的隐性股东建议,2010年上半年,张三找到当事人,甲公司承包当事人所在乙方公司的开发项目的工程业务。 在当事人的照顾下,甲公司承担乙公司的某项业务,合同价格为170万元。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张三寄给了当事人20万元。
经过阅卷,我发现了“张三系甲公司的匿名股东”这个事实。 只有当事人一个人的说法,没有得到张三的证明。 也没有其他证据。
这样一来,张三和甲公司之间就没有关联了。 根据证据,张三在甲方公司这一单业务中收益不大,赠送给当事人的20万元也不来自甲方公司。 在这项业务中受益的甲方公司没有给当事人寄钱。
也就是说,送钱的人不赚钱,赚钱的人不送钱。
其实,我怀疑这笔钱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张三可能没有发给过当事人20万元。 因为张三没有送钱的动机。
只是,当事人说“收了张三20万元”,张三有证据说“把20万元送给了当事人”。 我无法否定这个事实。
因此,我提出了“由于当事人不想得到张三的利益,张三送来的20万元不能被认为是受贿额”的辩护意见。
总之,辩护人必须熟悉相关罪名的法律法规,提高捕捉辩论点的敏感性,通过仔细核对证据,有效地发现辩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