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胡”中间商,撬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买卖双方跨过中间商进行交易,竟被中间商起诉侵犯商业秘密?A公司因为要开展某个工程项目,所以向B公司询价,指定需要C公司生产的产品。B公司去找C公司进行磋商,获得了C公司的授权,并且就自己与A公司之间项目采购的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等具体需求同步告知给了C公司。之后,C公司就耍了点小心思,跳过B公司,直接联系上了A公司,因为之前知道B公司的报价,所以以低于B公司的价格,与A公司达成了合作。
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上了,真可谓是不让中间商赚差价。作为中间商的B公司心有不甘,一纸诉状,直接起诉C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在这起案件中,B公司与C公司在磋商中,披露项目的采购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等信息,属于典型的商业秘密,在秘密性上的判断是没有问题的,此外,项目采购的单价决定着交易是否能够成功,所以这个是具有价值的。并且B公司向C公司透露这些商业信息时,也明确要求对方保密。C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截胡了中间商,撬走了这笔订单,显然是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
与这起案件相似的,还有另外一起,那起案件是供货商更换代理商,被原代理商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是一家外企,乙公司是甲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合同到期后,甲乙公司解除了代理合作关系,甲公司找了丙公司作为自己的代理商,但乙公司发现,丙公司的负责人竟然是曾在自己公司担任副总的陈某,并且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一共向139家客户销售过甲公司的产品,其中有48家客户,是自己公司的原客户,经营额共计900多万元。所以,起诉丙公司与陈某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甲公司作为供货商,当然有选择以及更换代理商的权利,但不能因为交易产品为供货商生产的产品,就当然地认为客户信息也属于供货商所有,客户名单、客户信息是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当中所形成的信息,应当归属于代理商,在法律上给与其必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