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讨论一个技术贡献率,或者说技术分摊,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用的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判决进行统计,可以看到,在计算损失时,法院对是否适用技术分摊规则是有不同看法的,有些判决是明确认可这一规则,有些判决是直接否定了这一观点。那么,我们怎样去看待技术分摊的应用呢?总的来说,是要以适用技术分摊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个规则,只有少部分案件是不适用的。
那么,哪些情形下,法院不支持适用技术分摊规则的呢?第一类是整体技术方案无法明确拆分,并且涉案的技术起主要作用的。第二类是案件采取特定计算方式主张损害赔偿或损失数额的,例如以合理许可费,研发成本、商业价值等来计算的,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就只是考虑这项技术的价值的,那么这个时候主张技术贡献率就没有法理支持了。
换个角度来说,那么哪类案件可以适用呢?第一,权利人的方案或者产品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财产的,那么显然,我们可以将涉案技术从这些知识产权当中剥离,从而计算涉案技术所分摊的价值的。第二,涉案的技术信息只是整个产品中的某一部件,这一部件可以拆分来认定,来计算价格的。第三,尽管涉案技术在权利人的整个技术方案当中,但是整个技术方案也是可以拆解的,我们也是可以确定涉案技术在整个技术方案当中的作用的。第四,权利人主张了很多个秘点,并且在审计或评估损失时,是以他所主张的所有秘点为基底,如果辩方打掉了部分秘点的非公知性,或者能够以同一性为由,否定部分秘点与被告人所使用技术的同一性。毋庸置疑,这时也是可以剔除被否定的秘点的价值,从而只计算能成立的秘点的技术贡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