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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之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

作者:heguoming 日期:2024-07-22 11:07:38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往往会提出重新鉴定,但能争取到重新鉴定的案件是少数,大多数案件办案机关都是不同意重新鉴定的,这些能争取重新鉴定的案件通常是以什么理由来争取的呢?第一是鉴定人在相关领域中没有履历,没有鉴定资格,第二是超出了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第三是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第四是鉴定材料存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上面的这四类情况是常见的能够申请到重新鉴定的理由,如果办案机关同意了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作出重新鉴定是其他的鉴定机构,不能是原鉴定机构,退一步来说,就算是鉴定机构相同,那么原鉴定人也一定要更换,这就会涉及到回避的问题,也就是说不仅是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需要回避,对在初次鉴定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人,在重新鉴定中也是要回避。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涉及到秘点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这个时候所进行的重新鉴定,是要求原鉴定机构不得参与,至少是要求原鉴定人不得参与,并且在证据采信上,重新鉴定的法律意见是要覆盖原鉴定意见的,当前后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要以新的鉴定意见为准。


与重新鉴定相关的是补充鉴定,对于原鉴定的委托人增加了新的鉴定要求,或者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是委托人又提供了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这个时候就可以补充鉴定。因为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一部分,所以要由原鉴定机构与原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实践当中,办案机关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还是比较少的,更多的是辩护律师为了查明案情,通常和当事人商量后,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驳倒原鉴定。目前,商业秘密的鉴定费很高,所以,是否要重新鉴定当事人与家属也要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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